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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前提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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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前提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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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提,禁止,结婚,有哪些

     婚姻法中划定了有些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但是对于禁止结婚的前提是怎么来理解的呢?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形下是禁止结婚的呢?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划定?现在律师365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结婚禁止前提的理解题目,匡助您更好的了解我们的婚姻法。

     对结婚禁止前提: 新婚姻法解释: 禁止结婚的前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本条划定,法律禁止结婚的前提有两个: 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 血亲主要指出于统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支属,即天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即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天然血亲有平等的权利义务的支属,好比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

     人类两性关系的发铺证实,血缘过近的支属间通婚,轻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昆裔,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

     而没有血缘支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能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加强健的人种。

     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好比日本民法禁止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瑞士民法典禁止直系尊血亲与直系卑血亲之间,全血缘或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伯,叔,舅,姨父,姑父与侄女,外甥女之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子,外甥之间结婚。

     我国也早有"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说法,自西周以来,便禁止同姓为婚。

     唐代对同姓为婚处两年徒刑。

     明清律划定: 向姓万菇著.;-各杖六十,离异。

     清末,将禁止同姓结婚改为禁止同宗为婚。

     我国台湾"民法”禁止下列支属结婚: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之内,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 (一)直系血亲。

     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

     即父亲不能娶女儿为妻,母亲不能嫁儿子为夫。

     爷爷(姥爷)不能与孙女(外孙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与孙子(外孙子)结合。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包括: (l)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

     即统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2)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女),甥(女)。

     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儿结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儿子结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儿结婚;姨妈不能和姊妹的儿子结婚。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禁止结婚的前提的理解,但愿能够对您有所匡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结婚方面的题目,如婚姻的效力有几种?婚姻登记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假如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题目,请详细联系我们律师365,我们会为您入行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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