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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当辩护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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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当辩护人的人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资深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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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担当辩护人的人

1、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的人有: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也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辩护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1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都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

2、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重点查明和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控事实不是其所为或系诬告、陷害或是错告、举报失实,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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