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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管辖地是哪1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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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管辖地是哪1般情况

* 来源 : * 作者 : 嵊州资深刑事律师

职务侵占管辖地是哪1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刑法》条文:第271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83条 第1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3种不同身份的 自然人,1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1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1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1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 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 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综上所诉,我们可以了解到职务犯罪1般是由检察院进行审查以及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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