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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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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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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1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1方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以法[1992]22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1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1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哀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划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