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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民事诉讼文书的代为转交投递?—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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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民事诉讼文书的代为转交投递?—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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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办理民事诉讼文书的代为转交投递?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划定: 第8十条 直接投递诉讼文书有难题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投递,或者邮寄投递。邮寄投递的,以归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投递日期。 第8十1条 受投递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8十2条 受投递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投递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第8十3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需立刻交受投递人签收,以在投递归证上的签收日期,为投递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