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资深刑事律师

1年之内盗窃两次,累计数额超过盗窃罪起点数额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辩护

当前位置 : 首页 > 犯罪辩护

1年之内盗窃两次,累计数额超过盗窃罪起点数额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辩护

* 来源 : * 作者 :
1年之内偷窃两次,累计数额凌驾偷窃罪起点数额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2013-05-20 累计数额 起点数额 附录2:司法信箱 问题:被告人吴某在1年之内偷窃两次,所窃赃物地价值均是791元。就吴某地行为是否组成偷窃犯罪,我院在处置惩罚时有两种差别意见。1种意见是被告人两次偷窃数额累计到达了我省对偷窃罪划定地数额较大地起点1000元,以是组成偷窃罪。另1种意见是被告人两次偷窃均未到达组成偷窃罪数额较大地起点100。元,且这两次偷窃地赃物数额不应累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诠释》 第5条第(12)项划定: 多次偷窃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地,或者最后1次偷窃组成犯罪,上次偷窃行为在1年以内地,应当累计其偷窃数额。 以是,吴某地行为不组成犯罪。叨教哪种意见准确?请予解答。 《 人民司法》 研究组以为:被告人吴某地行为不组成偷窃罪,理由如下:首先,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地诠释》 第1条、第4条地划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神秘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偷窃公私财物地行为,组成偷窃罪,对于1年内入户偷窃或者在公开场合扒窃3次以上地,应当认定为多次偷窃,以偷窃罪治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在1年之内偷窃两次,尚未到达3次,不属于上述划定地多次偷窃地情形,且两次偷窃地数额均未到达数额较大地尺度,故其行为不组成偷窃罪;其次,该诠释第5条是关于被盗物品数额盘算要领问题地划定,其中第(12)项关于 多次偷窃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地,或者最后1次偷窃组成犯罪,上次偷窃行为在1年以内地,应当累计其偷窃数额 地划定,应是在行为人地行为组成偷窃罪地条件下,对偷窃数额地盘算要领作出地划定。因此,若是行为人地行为不组成偷窃罪,就基础不涉及偷窃犯罪数额地盘算问题。 ― 《 人民司法》 2003年第9期。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