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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没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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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没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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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买房中最怕碰到的标题就是买卖合同没效了,买卖合同没效意味着消费者不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大的损失。

     那您了解过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是没效的合同吗?现在律师365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先容。

     房屋买卖合同没效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

     法规划定: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治理暂行办法》(建设部颁布实施)的第三条划定: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1致的原则,除法规法规另有划定的外,不得分离”《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二条划定: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因欺诈而转让商品房的。

     法规划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用法规若干标题的解释》第十条划定: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哀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效的,应予支持。

     (三)商品房预售违法的。

     法规划定我国《房地产治理法》第四十五条划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进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入度和竣工交付号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分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如不符上述前提,买受人可哀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没效。

     (四)在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的。

     法规划定《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划定,以下合同应为没效: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商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商定入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产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前提;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划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划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其他的法规法规的强制性划定禁止转让的。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归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对这些特殊情形,应详细分析而不宜1概以为没效。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没效的情形的先容了,在碰到买卖合同没效的情形下应该怎么处理呢?良多购房者碰到这样的标题就不知道怎么处理,对于这样的情况请联系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为您服务,我们的律师会匡助您1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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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没效
该文章收拾整顿时间"2017-05-0509:36:40”,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7年!内容收拾整顿自网络,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