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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质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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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质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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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是怎样,效力,合同

     不少借贷关系当中,当事人之间都会常常使用到典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债务人到期无法足额还债时,债权人的利益不至于受到损害。

     那么,典质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呢?律师365为您先容。

     所谓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同的法规效力。

     合同生效是法规对当事人合意的肯定评价,发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规效果。

     因此,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商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

     典质合同的效力,即指典质人和典质权人商定设立的典质权的成立。

     典质权是合同双方预期的法规效果。

     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商定,但只是1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

     只有在办理典质登记之后,典质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因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去去1致,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相关的法规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并不严格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以为合同成立即为生效;违背法规要求的合同为没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

     对《担保法》第41条的曲解即根源于此。

     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则第1次从立法上明确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法》第25条划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44条划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规,行政法规划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划定。

     "由此,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承诺生效之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1致之时;合同的生效时间,多数情况下,与合同的成立时间1致,但法规,行政法规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按照其划定。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明确区分,将有利于人们走出"违背法规要求的合同,1律为没效合同”的误区,同时也有利于对合同中无过错1方的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依据《合同法》第25条,第44条及《担保法》第41条的划定,典质合同在当事人就典质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刻生效。

     只有待到办理典质登记时,合同方生效。

     生效,体现了法规对典质双方合意的认可。

     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典质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规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规的价值取向。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规,行政法规划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划定。

     "而《担保法》第41条划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划定的财产典质的,应当办理典质物登记典质合同自登记之号起生效。

     "依上述法规划定,法定典质合同应自办理典质登记之号起生效。

     如斯划定所直接带来的1个标题就是,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并与债权人签定典质合同之后却又拒尽协助债权人办理典质登记时,债权人不能依据合同要求对方履行登记义务。

     由于根据《担保法》的划定,典质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显然,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固然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

     但通过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债权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张赔偿损失的债的保护(提供典质人为其他第三人时),甚至连债的保护都得不到(提供典质人为债务人时);倘若依据合同生效来处理,债权人则可以要求对方依合同履行协助登记之义务,从而实现典质权,得到物权之保护。

     显然,后者于债权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公道的理念。

     实际上,我国《担保法》该条划定搅浑典质合同的生效与典质权的设立。

     典质合同是当事人以不动产或部门动产为特定物设立典质权的协议,属设权合同,但其本质仍属合同的本质,其成立与生效及没效应由《合同法》来调整,天然应当自成立时生效,与是否办理了典质物登记无关。

     典质合同生效,在典质人与典质权人之间发生了设定了典质权的权利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但典质合同并不能直接设立典质权,典质权的设立需要履行设立手续,即办理不动产典质登记的公示手续,故典质登记是典质权的设立行为。

     以未办理典质登记而否定典质合同的效力,搅浑典质合同的生效与典质权的设定。

     也就是学者所谓的"搅浑了典质合同的生效与依据典质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

     "而典质权登记主要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典质权经登记而设定,是正当有效的典质合同所产生的法规后果,属于担保物权变动的范畴。

     典质合同的生效与典质权设定的关系应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1致时,典质合同在成立时生效,而当事人办理登记时典质权设立;典质权设定应以典质合同为依据。

     典质合同没效,典质权当然不能设定;典质合同有效,典质权未必就能设定。

     所以,在典质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典质合同的效力。

     因此,在制定物权法时,有必要区分典质合同的生效与典质权的设立,应将《担保法》第41条改为: 典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典质权自当事人办理登记时设立。

     值得指出的是,即便是在法规未作修改之前,我们仍旧有必要区分典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1致。

     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符正当定生效要件,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1定的法规拘束力。

     合同的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夸大合同的客观存在;合同生效,夸大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合同的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规对已成立合同的1种法规认可或价值判定,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涉干与。

     由此可见,以登记为要件的典质合同虽未经登记,但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显然合同已经成立。

     同时这类合同不属于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由于可撤销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是在违反真实意志情况下作出的。

     而这种典质担保合同虽未经登记,但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意思表示均是真实的,天然不在可撤销的合同之列;这类典质合同亦不属于没效合同。

     没效合同轨制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保证交易安全,保证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3,4,5,11条划定了担保合同没效的事由。

     结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的有关划定,担保合同没效的原因有以下几条: (1)因担保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导致的合同没效。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企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分,国家机关,以公益单位,社会集团违法提供的担保。

     (2)违背法规,行政法规以强制性划定的担保,主要是担保物分歧格导致的合同没效。

     如以法规禁止畅通流畅的财产或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或以被法院依法查封,拘留收禁的财产设定的担保等。

     以法规明确划定不得设立典质的财产设立典质,因其违法而没效。

     (3)越权代表行为导致的合同没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条划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越权,该担保合同没效。

     若对仅因典质合同应登记而未登记就视该合同为没效,显然不符合没效合同设立的目的。

     在以去的司法实践中,因未能准确区分典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而将大量的典质合同不成立标题作为没效典质合同对待,搅浑了合同没效后的责任与合同不成立的责任;亦有将1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典质合同都作为没效典质合同对待,消灭了大量本不该消灭的交易。

     由于1些已经成立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典质合同若生效要件得到增补或知足,则可变为有效合同。

     综上所述,典质合同只有在办理了典质登记之后才会生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能是合同成立,但从另1方面来讲及时典质合同没有办理典质登记,也不能以为该合同就是没效的。

     但愿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为您提供1些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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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款典质担保合同怎么写典质合同能不能商定担保期限未登记的不动产典质合同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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