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怎么认定? —律师文集
1年内曾因偷窃受过行政处罚怎么认定?
2013-05-21
()偷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1地, 数额较大 地尺度可以根据前条划定尺度地百分之510确定:
(1)曾因偷窃受过刑事处罚地;
(2)1年内曾因偷窃受过行政处罚地;
(3)组织、操纵未成年人偷窃地;(4)自然灾难、事故灾难、社会宁静事务等突发事务时代,在事务发生地偷窃地;
(5)偷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损失劳动能力人地财物地;
(6)在医院偷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地;
(7)偷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援款物地;
(8)因偷窃造成严峻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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