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资深刑事律师

对1起纳贿案件被告人被当庭无罪开释得法理评析宁波离婚女律师离婚知识

当前位置 : 首页 > 取保候审

对1起纳贿案件被告人被当庭无罪开释得法理评析宁波离婚女律师离婚知识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宁波离婚女律师

    
--兼谈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得"疑罪从无”原则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案情]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03年7月旬日公然开庭审理了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抗诉得段某纳贿1案,当庭以证据不足驳归了检察机关得抗诉,维持了1审对被告人段某得无罪判决。

      被告人段某系长春铁路公安处乘警大队乘警长,检察机关指控其在担任列车乘警长过程中,伙同本班乘警姜某(另案处理)明知刘某,杨某,张某等几名犯罪分子在自己值乘得列车上盗窃旅客90 000美元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容隐,不使其受追诉,并于2000年11月17日晚,在吉林工商 招待所810房间向刘广军等索要赃款50 000美元。

    被告人段某和姜某各分得25 000元,折合人民币206 750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段某犯纳贿罪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1审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人段某无罪。

      随后,长春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抗诉称: (1)9万美元被盗案客观存在;被告人段某和同案犯姜某及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从不同得角度证明了被告人段某值乘得列车上曾发生9万美元盗窃案这1事实。

    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是真实,可托得,9万美元被盗案是客观存在得,能够证明被告人段某纳贿赃款来源。

    固然该盗窃案件至今未经法院认定和判决,但并不影响被告人段某犯有纳贿罪。

    (2)认定段某纳贿犯罪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段某和同案犯姜某多次供述纳贿犯罪事实,尤其是段某得第1次供述是在主动要求提审交代题目得情况下形成得,足见其供述得真实性和客观性。

    此外,还有招待所住宿证实,外汇牌价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使整个证据体系形成证据链条。

    (3)被告人段某在庭审期间推翻原有供述,又无公道理由,是无理辩解。

      沈阳铁路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段某纳贿1案没有盗窃案得证据,没有纳贿赃款得来源及往向和行贿人证明得证据材料,不能证实原审被告人段某有利用职务之便,贪赃枉法容隐犯罪嫌疑人,收受盗窃犯罪嫌疑人送给得美元,使其不受追诉得纳贿犯罪行为。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段某有罪。

    2审法院依法驳归公诉机关得抗诉,维持原判。

      [评析]  这是1起由沈阳铁路运输中院2审终审得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开释得纳贿罪抗诉案案例。

    法院终审讯决所依据得是刑诉法第1百6十2条得划定,即对1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得,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得犯罪不能成立得无罪判决,这就是常常所说得"疑罪从无原则”。

      本案中,控辩双方得主张对立得十分显著。

    针对本案中美元被盗案件得发生及段某纳贿得前因,经由事实及后果,1审法院,2审法院对审核确认得证人证言等所有有罪证据,经由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分析,最后明确得出此案存在得诸多疑点不能得到公道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得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被告人有罪得确信结论。

    也就是证据得质尚未达到客观性,联系关系性,正当性得要求,证据得量不足以使认定者达到排除公道怀疑得确信。

    所以,法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段某无罪。

    这1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于疑难案件采取"疑罪从无”原则得法律精神和时代精神。

      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得划定,"对1切案件得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得,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得,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得精神,当真审查段某得有罪供词之真伪,认定本案存在得诸多疑问无法排除,是在依法维护法律得尊严。

    退1步讲,即使本案被告人段某不翻供,因为未达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疑罪从无”作为刑事诉讼中得1种推定,被视为确立被告人诉讼地位,保障被告人人权得基石性原则,其法律思惟和司法原则被现代文明国家得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针对"疑罪从无”原则曾明确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对于任何人,当他得罪行没有得到证实得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望作是无罪得人."  "疑罪从无”(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原则得基本要求就是当用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得证据不足,达不到刑事诉讼法划定得定罪尺度,既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无罪得情况下,应作为对被告人有利得处理。

    这项原则详细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刑诉法第十2条划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为存疑从无确立了条件;第1百4十条划定了增补侦查次数以2次为限,对于增补侦查得案件,检察院仍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前提得,可以作出不起诉得决定。

    这就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得存疑从无;第1百6十2条划定了经法庭审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得人,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得明确表达和终极确立。

    我国1996年修改后得《刑事诉讼法》首次通过立法得形式将"疑罪从无”确定下来,从而为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疑罪从无”展平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