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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归家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宁波离婚女律师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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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加班归家遇车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宁波离婚女律师婚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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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在加班后归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得不到赔偿的死者妻子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保障部分作出工伤认定后,用工企业不服,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

    昨(21)日,崇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维持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往年3月21日邻近放工时,在崇州市某公司打工的杨某等工人接到下载货物的加班工作,等下完货,已是20时50分左右。

    因公司未提供晚餐,杨某等5名1同加班的工人相约在公司4周的餐馆就餐。

    餐后,杨某驾驶摩托车归家,于22时25分在归家必经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经交警部分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以为:杨某与原告崇州市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杨某在加班完后与同事1起吃饭的流动,应当视为糊口中必须的,公道的要求。

    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应视为在放工途中的公道时间内。

    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放工途中的公道路线内。

    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划定。

    据此,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