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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召归车不是你想换就能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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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召归车不是你想换就能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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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归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因为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律划定或尺度要求,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由厂家入行召归。
那么假如买到了召归车,是不是可以主张退货呢?  因购买的车辆属于召归范围,王先生起诉4S店欺诈,索要双倍赔偿。
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经审理以为,王先生提车时明知该车属于召归范围,但仍将车提走,故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王先生诉称,他在4S店买了一辆长安翼虎小汽车。
购车前他已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曾宣布翼虎牌轿车存在安全隐患,出产厂商召归其2012年9月21号至2013年11月13号期间出产的翼虎汽车8万余辆。
购车当号,他向4S店明确表示要购买2013年12月以后出产的车辆。
今年1月23号,当他往提车时发现该车的出产号期为2013年10月。
因时间紧加上是熟人先容,他将车提归。
王先生以为4S店明知其销售的汽车存在安全隐患,仍以次充好,构成欺诈。
故诉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购销合同》,4S店双倍返还其购车款480600元。
  4S店辩称,王先生提车时销售职员已告知该车属于召归范围,王先生称可以接受,并无异议。
  法院以为,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证据等材料,王先生将车提走前,4S店已告知该车属于召归范围,王先生对此知晓并将车提走,故驳归其"4S店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车款”的诉求。
  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4S店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定,并基于错误判定而为的意思表示之行为。
构成欺诈行为必需具备四个前提: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陈述存有虚假,并会导致对方陷进错误熟悉,而但愿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进错误熟悉的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进错误判定;四是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定而为的意思表示。
4S店是否具有欺诈行为应依据上述前提予以判定。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录音证据材料可知,王先生在2014年1月23号将涉案车辆提走之前,4S店已告知其该车属于召归范围内的汽车,且王先生对此亦知晓,并将该车提走。
故王先生主张4S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车价款的上诉哀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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