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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继承资格的支属不能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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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继承资格的支属不能担任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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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

    

王某思量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筹办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

    

2006年10 月,王某将两个儿子调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人作为见证人,由邻人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所有分给两个儿子。

    

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所有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归天。

    

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根据遗嘱支解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红的阻挡。

    

王红认为本身是法定继续人,且父亲立遗嘱时本身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告状要求与王刚,王强一同按份继续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讯断王红可根据法定继续顺序依法享有继续权。

    

  为你辩护网点评: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肯亲笔誊写遗嘱时,可以建造代书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不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赞成,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续人的遗产继续份额,但要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糊口来源的继续人保留须要的遗产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糊口来源,故王红以本身是法定继续人,父亲立遗嘱时本身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来由不能建立。

    

可是这并不料味这本案所指遗嘱就一定是有用的。

    

缘故原由是:   有用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嘱上须标来岁,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备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嘱属无效。

    

且法令规定: 无举动能力人,限定举动能力人,继续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续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目切合法令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刚,王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续人,不能作为遗嘱的正当见证人。

    

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

    

王某的女儿王红可根据法定继续顺序依法享有继续权。

    

  糊口中,另有后代代书,找两个邻人见证的,因不切合法令规定,以是被法院认定无效。

    

  另外需要注重的是,代书遗嘱中,立嘱人只盖印,未具名,也属于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