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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出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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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查处出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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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广东省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举动条例广东省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
关键词: 违法行为,假冒伪劣商品

广东省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举动条例 广东省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举动条例
颁布单元: 省九届人大第十二次集会(第57号) 颁布时间: 1999年9月24日 实行时间: 1999年11月1日 第一条 为严厉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 举动,掩护谋划者,用户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按照有关法令,法例的规定,联合本省现实,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查处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的违法举动的勾当(以下简称打假)。

    

第三条 克制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克制为生 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成立打假事情责任制,增强对打假事情的组织和带领,督促各行政执法部分依法开展打假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视部分,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根据各自职责卖力打假事情。

    

法令,法例规定由其他有关部分卖力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勉励消费者,企业,新闻单元和其他组织及小我私家对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的违法举动举行监视和举报,共同当局部分的打假事情。

    

第七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专利的; (三)盗版复制的; (四)假冒产地,厂名,厂址的; (五)假冒认证标记,国际尺度接纳标记,名优标记,防伪标记等标记的; (六)不切合执行尺度的; (七)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及格商品假充及格商品的; (八)实施出产允许证制度而无出产允许证或者假冒出产允许证编号的; (九)国度明令裁减的; (十)逾期,失效,变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  (一)无执行尺度或者无标明执行尺度编号的; (二)无检讨及格证实的; (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 (四)期限使用的商品未标明出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窜改出产日期,保质期的; (五)实施出产允许证制度而无标明出产允许证编号的; (六)该当标明商品规格,等级,所含的首要身分和含量而未标明的; (七)可能危及人身,产业宁静或者使用不妥容易造成商品自己损坏,未标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申明的; (八)剧毒,伤害,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记或者中文警示申明的; (九)操纵标识弄虚作假的。

    

前款所列,国度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使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商品为用户,消费者提供有偿办事,或者作为有奖贩卖勾当的奖品的,视为贩卖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属于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  (一)知道或者该当知道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园地,装备,仓储,运输办事的; (二)教授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技能和要领的; (三)以建造,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告白办事的; (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 (五)为他人隐匿,转移,烧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 (六)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伪证实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权柄:  (一)扣问有关的出产者,贩卖者,提供办事者(以下简称涉嫌举动人)和利害关系人,证实人,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抄有关的财物,场合,查阅,复制,挂号生存有关的合同,原始记载,贩卖凭据,帐册等资料; (三)封存,扣押有假冒伪劣重大怀疑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原质料,半制品,东西,装备; (四)法令,法例规定的其他权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处案件时,执法职员不得少于两名,并该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职员依法查处案件时,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拒绝和滋扰;被扣问的涉嫌举动人和利害关系人,证实人,该当如实提供有关环境和资料。

    

第十四条 行使封存,扣押权柄的,必需经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分卖力人核准,对被封存,扣押的商品需要检测或者判别的,该当自封存,扣押之日起七日内送检测或者判别。

    

未经实行封存的行政执法部分核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烧毁,贩卖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五条 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职员该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举行检测,检测机构该当在规定的限期内作出版面检测判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举行判别,被侵权企业该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判别陈诉,行政执法部分该当自收到判别陈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判定结论。

    

经判定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由违法举动人 负担;经判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检测费和样品费由送检的行政执法部分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或者按国度有关规定支。

    

封存,扣押的商品经判定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该当自作出判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启封或者排除扣押并返还原主;造成丧失的,该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假冒伪劣商品被查获公告后,违法举动 人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不到行政执法部分接管处置惩罚的,行政执法部分可将假冒伪劣商品连同涉案物品予以充公,但难免除违法举动人的法令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分该当对所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出产者,贩卖者成立档案,发布其单元名称,字号,,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和判定结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分依法查处案件,发明违法举动涉嫌犯法的,该当自觉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公安构造查处;公安构造依法查处案件,发明违法举动未组成犯法的,该当自觉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分查处。

    

公安构造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分受理的,该当将查处成果书面奉告移送部分;不受理的,该当书面申明来由。

    

移送案件时,该当将观察质料和封存扣押财物一并移送,不得将涉案职员和财物分隔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对举报人,行政执法部分可赐与5万元以下或者现实收缴罚没款10%以下的奖励,并为其保密。

    

奖金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出产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遏制出产,充公假冒伪劣商品和贩卖收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充公相干出产东西,装备,原质料,半制品,并可依法吊销证照。

    

贩卖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商品的,责令遏制贩卖,充公假冒伪劣商品和贩卖收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证照。

    

第二十一条 出产,贩卖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遏制出产,贩卖,充公假冒伪劣商品和贩卖收入,并可依法吊销证照,对出产者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充公相干出产东西,装备,原质料,半制品,对贩卖者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假冒伪劣食物,食盐,饮料,酒类,烟草成品,药品,化装品,玩具,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质料; (二)假冒伪劣电器及零部件,电梯,压力容器,燃气具,易燃易爆物,灵活车辆(船舶)及零部件; (三)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水泥,钢材或者其他紧张出产资料; (四)其他危及人体康健,人身和产业宁静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出产,贩卖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商品的,责令期限纠正,处以500元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纠正的,充公假冒伪劣商品和贩卖收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无业务执照的出产者出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商品的,充公假冒伪劣商品,贩卖收入和出产东西,装备,原质料,半制品,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假冒伪劣商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该批假冒伪劣商品总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九条所列举动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举动之一的,责令纠正,充公办事收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办事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办事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标识或者包装物的,除根据前款规定惩罚外,并充公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质料,半制品,情节严重的,充公出产装备,依法吊销证照。

    

第二十六条 对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及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的单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分赐与行政处分。

    

违背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业务执照的,其单元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五年内不得担当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职务。

    

第二十七条 私自启封,转移,使用,改动,烧毁,贩卖被封存物品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被封存物品总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被封存物品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法举动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一)如实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出产地,出产者,贩卖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环境的; (二)揭发其他违法举动,有建功体现的; (三)采纳有用办法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九条 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为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办事,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分作出的惩罚决定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过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告状,又不履行惩罚决定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行政执法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依法充公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出产东西,装备,原质料,半制品,依照有关规定处置惩罚,不得直接贩卖。

    

第三十二条 国度事情职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其地点单元或者有关主管部分赐与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操纵权柄容隐违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的; (二)负有打假责任而不履行职责,或者为违法举动人透风报信,帮忙其躲避查处的; (三)对依法该当将违法举动人移交司法构造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四)操纵权柄对举报人举行抨击,陷害的; (五)操纵权柄滋扰和故障打假的。

    

第三十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出产,贩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勾当环境严重,屡禁不止的,该当追究本地人民当局首要卖力人的带领责任,赐与行政处分;对玩忽职守,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分及其执法职员违法行使权柄,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度补偿法》的有关规定赐与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拦阻行政执法职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由公安构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惩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惩罚;使用暴力,威胁要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假冒伪劣商品总值,是指按统一种的非假冒伪劣商品的市场零售代价计较所得的总金额。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