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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调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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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调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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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可行,财产,调查

      [法律事件]夫妻关系挺好,只求明明白白

  2002年3月20日,家住向阳区的陈女士走入三信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不同,她需要的长短诉讼法律服务。

    陈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工业不少,陈女士固然没有介入这些工业的开发经营,但她觉得自己依法对此应有知情权,夫妻间彼此透明,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谐。

    于是,陈女士要求律师对丈夫工业中的几处入行调查。

    

  三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接受陈女士的委托后,按照法律程序,走北京,跑外埠,查明了委托事项,取得了相关文件材料,圆满完成了陈女士的委托事项。

    至此,律师的一次非诉讼法律服务结束了,陈女士也明明白白地离往。

    

  [枢纽词]婚内财产调查可行

  犹如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外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步履或还没有意识到而已。

    《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划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同等的据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但因为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同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独揽,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社会现象。

    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同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正当行使,将来一旦泛起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把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

    

  [相关链接]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务,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会超过打官司的数目。

    法律服务不应只泛起在法庭上,更应该渗入渗出到人们糊口的各个环节中

  陈女士只是但愿自己的东西自己心中有数,显然用不着打官司,但同样需要法律服务。

    不仅如斯,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问题,房产商到底有没有“五证”的问题,都可能完全用不着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参与。

    法律服务不应只在打官司时才被人们提及,更应该渗入渗出在人们糊口的各个环节中,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律师圈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轨制

  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轨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划定,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出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送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划定除外;(5)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津贴费等用度;(3)遗嘱或赠送其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糊口用品;(5)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