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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典当行治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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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典当行治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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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治理,典当行,办法,内容

     公民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融资,其中就包括典当。

     我国对典当行的治理非常严格,就是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伤害。

     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发铺,加强对其治理,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2017典当行治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下相关知识。

     典当行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视治理,促入典当业规范发铺,根占有关法律划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流动,合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典质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用度,取得当金,并在商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归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流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划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分对典当业实施监视治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入行治安治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治理的有关划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流动,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同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一)有符正当律,法规划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划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举措措施;(四)有认识典当业务的经营治理职员及鉴定评估职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划定的治安治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公道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典质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泉资本,不包括以什物,产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轨制: (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轨制;(二)当物查验,保管轨制;(三)通缉协查核对轨制;(四)可疑情况讲演轨制;(五)配备保安职员轨制。

     第十条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举措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尺度和消防治理划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举措措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留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举措措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举措措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举措措施及器材。

     第十一条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讲演;(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治理轨制及安全防范措施;(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实;(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分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的简历;(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讲演及出资能力证实,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实文件;(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前提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实。

     典当行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第九条划定的安全轨制,具备本办法第十条划定的安全防范举措措施。

     第十三条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

     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四条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讲演(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讲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讲演;(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分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实文件;(五)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实的证实。

     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讲演;(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治理职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端意犯罪记实证实;(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举措措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举措措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捍卫,消防安全治理轨制;(八)治安捍卫组织或者治安捍卫职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

     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存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分。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章变更,终止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存案。

     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划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前提: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实。

     第二十条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入进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治理职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入进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

     第二十一条无合法理由未按照划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合法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归《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收归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归商务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收归《典当经营许可证》,或者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归《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10日内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相互通报情况。

     许可证被收归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休止除赎当和处理尽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入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讲演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收归《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归《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存案。

     第四章经营范围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典质典当业务;(四)限额内尽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尽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典质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治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划定禁止畅通流畅的天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贸易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三)超过划定限额从贸易银行贷款;(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分批准。

     第五章当票第三十条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入行商定的,应当增补订立书面合同,但商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划定。

     第三十一条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三)当物名称,数目,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典当行和当户应认真实记实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

     未办理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经营规则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职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职员应当出具单位证实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实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实文件。

     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确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入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用度包括各种服务及治理用度。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典质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用度。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用度。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尽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尽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用度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划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用度尺度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用度。

     第四十一条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典质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入行赔偿。

     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典质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分先行办理典质登记,再办理典质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治理部分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划定处理尽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划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商定尽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然拍卖。

     拍卖收进在扣除拍卖用度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门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门向当户追索。

     (二)尽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畅通流畅的尽当物,应当根占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治理部分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尽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存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分监视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尽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然拍卖尽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入行治理: (一)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报送年度财务会计讲演的时期内从贸易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分报送财务会计讲演之后从贸易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分报送的财务会计讲演中的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贸易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贸易银行贷款。

     (二)典当行对统一法人或者天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进股金额,且典当前提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背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划定。

     (五)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房地产典质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典质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典质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第四十五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同一的会计轨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轨制和内部审计轨制。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真实记实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流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讲演,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及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讲演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七章监视治理第四十六条商务部对典当业实行回口治理,履行以下监视治理职责: (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进和退出治理;(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四)对典当行业自律组织入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七条商务部参照省级商务主管部分拟定的年度发铺规划对全国范围内典当行的总量,布局及资本规模入行调控。

     第四十八条《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同一印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同一编码治理,编码治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当票由商务部同一设计,省级商务主管部分监制。

     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每半年向商务部讲演当票的印制,使用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变造当票。

     第四十九条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按季度向商务部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

     详细要乞降报表格局由商务部另行划定。

     第五十条典当行的从业职员应当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职员在典当行就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划定,取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典当行不得雇佣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证件的职员。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实,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职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讲演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确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拘留收禁,并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分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按期检查及不按期抽查轨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题目;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讲演上级商务主管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五十五条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务院民政部分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务院商务,公安等部分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分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务,公安等部分的业务指导。

     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对典当行入行年审。

     详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治理机关。

     第五十七条国家推行典当执业水平认证轨制。

     详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分制定。

     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八条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划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划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划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四十五条划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讲演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划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划定,收当限制畅通流畅物或者处理尽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划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分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典当行违背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划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躲,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典当行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典当,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手段侵犯当户正当权益,构成违背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调查,侦查典当行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商务主管部分与公安机关应当相互配合。

     商务主管部分和公安机关发现典当行有违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入行调查,核实,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涉嫌构成犯罪的,商务主管部分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十九条商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工作职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划定,或者在监视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分,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治理事项作出划定,并报商务部,公安部存案。

     第七十一条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治理办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分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典当行治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典当业治安治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因为典当行业的特殊性,我国特制定了治理办法,在2017典当行治理办法中,在典当行的设立,典当行经营规则和范围,监视治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入行了具体的划定。

     对典当行的治理,由商务部分和公安部分共同执行。

     违反该办法的,情节一般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假如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