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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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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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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出庭,被告,案件,离婚

     不管是怎样的诉讼,肯定是要当事人双方都在场之后,才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的真相,从而依法对案件作出公道的判决。

     但在离婚案件中常常泛起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那么此时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该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入行了解。

     一,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离婚案件被告不愿意或不能出庭的原因良多,好比: 被告不愿面对原告,或不敢面对原告,或人在外埠不利便出庭等等,那么法律是否答应被告不出庭呢?谜底是肯定的,但要把握一定的技巧方能维护被告的正当权益。

     《民事诉讼法》等有关划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办署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需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上述划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需委托代办署理人,且被告必需提交书面意见。

     由于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正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办署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

     假如被告没有出庭,又没有提交书面意见,即使委托代办署理人,人民法院也会按照缺席对待,缺席判决,这样就会对被告极不利。

     二,离婚应在哪里起诉(一)一般离婚诉讼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栖身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着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落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栖身地的,由原告起诉时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常常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戎行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栖身地不一致的,由常常栖身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长短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1,在海内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假寓国外的华侨,如假寓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海内的最后栖身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栖身在国外,一方栖身在海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海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栖身国法院起诉,海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不决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导致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是比较多的,此时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的话,则法官可以入行缺席判决。

     但要是被告本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表出庭。